往期阅读
当前版: 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商业经营为名的非法集资

——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案例二
  2006-2009年,鄂尔多斯市凯信至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某某,以2.5%-4.5%月利率为诱饵,累计非法吸收民间资金7.4亿多元。石某某将获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买地炒房、支付高额利息。其中,在东胜区购买了70亩土地进行倒卖;在北京、呼和浩特等地购置多处房产;购置多辆豪车。案发后仅追回3.41亿元,参与集资者损失巨大。

  2011年,石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9年、处罚金40万元;另3名同案被告则以相同罪名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风险提示

  1.非法集资往往是通过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在初期能够及时兑付,并以此诱惑一些缺乏金融基础知识或心存侥幸的社会公众不顾风险,盲目跟随,最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

  2.非法集资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社会公众投资要理性,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对投资风险要有心理预期,防止一旦出现亏损,心理失衡,发生不理智、甚至违法行为。

  编者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集整理了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面对花样繁多、高利诱惑的非法集资,要善于思考和辨别,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风险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 重要讲话持续引发海外华侨华人热烈反响
~~~——抗疫精神述评
~~~
~~~
~~~
~~~
~~~——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案例二
~~~
~~~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国内国际新闻·广告
   第04版:国内国际新闻
   第05版:影像力
   第06版:文件·广告
   第07版:锡林郭勒
   第08版:科技
   第09版:经济涮锅
   第10版:法治
   第11版:先锋
   第12版:公益广告
共同创造祖国完全统一、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荣伟业
更加紧密团结起来 携手迈向伟大复兴
生命至上 举国同心
2021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开幕式 在陕西西安举行
2021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启幕
辛亥革命 110周年纪念活动 嘉宾参访团 在南京参访
今年9月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524.6万件
以商业经营为名的非法集资
公 告
遗失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