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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财富管理”“投资咨询”为名的非法集资

——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案例八
  XX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底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原法人为田某,后变更为李某。该公司的海拉尔分公司于2016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海拉尔分公司在未取得有关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宣传单、召开理财推介会等形式宣传并销售XX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五种投资产品,即“月富通”(年化收益7.2%)、“单季盈”(年化收益8.0%)、“半年盈”(年化收益9%)、“月月丰”(年化收益11.4%)、“亿信宝”(年化收益12%),向投资人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与投资人签订《XX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2018年9月到期后出现兑付困难。

  2019年1月,经投资人举报,当地公安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立案侦查,截至案发,有近300名投资者未兑付资金近2500万元。

  风险提示

  1.“三看”。一要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要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要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2.“三不要”。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二是不要被小礼品打动,不要被“先返息”的诱饵迷惑,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不要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要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3.提示广大公众,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编者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集整理了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面对花样繁多、高利诱惑的非法集资,要善于思考和辨别,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风险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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