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治区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加大减税力度,降低涉企收费,涉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5个税种。具体包括6项税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现行标准的80%;货车等4类运输车辆的车船税按照现行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2019年至2021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金约135亿元。政策的实施,既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又对优化经济结构、稳定经济增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述政策3年执行期满后,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支持“十四五”时期全区民营经济及各类所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决定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除印花税所涉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余5项税收优惠政策。预计到2025年末,为纳税人减负18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