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仅代表采矿权新立时的规模,或最近一次采矿权延续、变更时同步更新的规模,不再作为审查采矿权实际、现状生产规模的依据。采矿权人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改扩能批复(核准或备案)或生产能力核定文件,申请更新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打印更新依据、更新时间及更新前后数据,加盖采矿登记审批专用章,完成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更新。
据了解,实际工作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较长,变更事项较少,期间发生的生产规模变动难以及时在采矿许可证上予以反映,造成矿山实际生产规模与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不符的情况。此次印发《通知》,即为切实解决采矿权人关于更新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的诉求,实现“即来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