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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采矿许可证 证载生产规模“即来即办”

  本报2月25日讯  (记者  阿妮尔)为进一步优化自然资源营商环境,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更新事宜的通知》,明确、规范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的审查业务和政务服务要求。

  《通知》明确,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仅代表采矿权新立时的规模,或最近一次采矿权延续、变更时同步更新的规模,不再作为审查采矿权实际、现状生产规模的依据。采矿权人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改扩能批复(核准或备案)或生产能力核定文件,申请更新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打印更新依据、更新时间及更新前后数据,加盖采矿登记审批专用章,完成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更新。

  据了解,实际工作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较长,变更事项较少,期间发生的生产规模变动难以及时在采矿许可证上予以反映,造成矿山实际生产规模与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不符的情况。此次印发《通知》,即为切实解决采矿权人关于更新采矿许可证证载生产规模的诉求,实现“即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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