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截至2021年5月21日债权情况(单位:元)
其中
所在地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保证情况
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摩尔沟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滴沥帮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万晨能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万晨能源选煤有限公司、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马万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摩尔沟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滴沥帮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万晨能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万晨能源选煤有限公司、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马文利、马文义、马万良、杨玉林、任丽仙、王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摩尔沟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滴沥帮煤炭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万晨能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万晨能源选煤有限公司、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马万良、马文利、马文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曲凯、刘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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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情况
乌海市摩尔沟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
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义、马文利合计持有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马文利合计持有内蒙古乌海市万晨能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滴沥帮煤炭有限公司80%股权,马文义、马文利合计持有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公司40211.083万元股权质押,乌海市千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69,237.79平方米土地抵押,内蒙古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有限公司粉磨站部分设备抵押及该公司159,999.4平方米土地抵押,内蒙古万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峰水泥分公司1号和2号发电设备抵押,乌海市摩尔沟煤炭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第三顺位抵押。
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义、马文利、马宝仓、马保良合计持有内蒙古万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刘凯、王树合计持有乌海黄河贝特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31943.429万元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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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保证、
抵押、
质押
保证、
质押
保证
债务人(全称)
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万晨能源选煤有限公司
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万晨能源选煤有限公司
内蒙古乌海市万源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摩尔沟煤炭有限公司
乌海市千里山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合计
未偿本金
66,079,863.70
50,000,000.00
0.00
262,950,000.00
96,530,000.00
97,330,000.00
8,250,000.00
48,580,000.00
252,850,000.00
99,691,554.06
982,261,417.76
未偿利息
32,695,477.33
16,916,171.47
5,108,025.75
72,514,281.51
24,031,298.29
27,443,322.22
2,709,815.45
13,714,044.78
71,442,706.52
8,720,599.75
275,295,743.07
债权总额
98,775,341.03
66,916,171.47
5,108,025.75
335,464,281.51
120,561,298.29
124,773,322.22
10,959,815.45
62,294,044.78
324,292,706.52
108,412,153.81
1,257,557,160.83
实现
债权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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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等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上述债权及其项下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的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