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通过磋商成功签署 首个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包头稀土高新区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探索出除刑事、行政处罚之外的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新途径,对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