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衡晓帆同志辞去内蒙古自治区 副主席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的规定和因工作调整本人提出的辞呈,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衡晓帆辞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