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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常办明发〔2022〕24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44名。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363名,盟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二)盟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6名;

  (三)盟市自选代表名额为:呼和浩特市49名、包头市44名、呼伦贝尔市45名、兴安盟28名、通辽市51名、赤峰市69名、锡林郭勒盟22名、乌兰察布市40名、鄂尔多斯市33名、巴彦淖尔市30名、乌海市14名、阿拉善盟10名;

  (四)盟市的其他应选名额数,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驻自治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选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名。

  四、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聚居自治区内的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自治区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和台胞代表3名。

  六、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提高。

  七、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牧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一届有所提升,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连任的代表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八、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3年1月5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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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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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2022年7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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