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新变化,人民群众对法治宣传工作有了新期盼。在此背景下,我区启动《条例》修正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修正草案,于2022年7月28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修正《条例》共二十七条,突出四大亮点:突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作用,让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内蒙古特色,让法治为民、文艺惠民之路越走越宽;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经费保障,明确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人民币的标准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突出普法责任制的制度约束,使普法宣传教育由主管部门的“独角戏”变成各部门的“大合唱”。
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以《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精准发力,扎实推进“八五”普法规划落地落实,把内蒙古讲法治、重法治、用法治的形象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