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宣判了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其赔偿猎捕驼鹿9只、狍21只、野猪3头价值总计214500元,并对齐某因售卖野生动物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及违禁品等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常年以下猎套、用猎犬围猎等方式在牙克石市乌奴耳镇伊列克得检查站山沟附近、博克图镇沙力火车站南侧黄豆地等处狩猎,共猎捕、出售驼鹿9只价值15万元、狍21只价值6.3万元、野猪3头价值1500元。法院同时审理查明,被告齐某还非法持有半自动步枪1支、气枪铅弹23030发,非法存放黑火药1771.3克、导火索6.93米、雷管3枚。案件受理后,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梁晓莉介绍,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同时也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恶劣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在本案审判过程中,法院全面考量了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繁育,以及物种濒危程度等情节,体现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特点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回应了社会关切,有效惩治了破坏环境资源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