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在对2023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情况,又作了进一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23年自治区新增债务限额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5月17日财政部下达我区2023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73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66亿元(含外贷额度8.93亿元)、专项债务限额469亿元。新增限额735亿元中,有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200亿元专项债务限额已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去年底财政部提前下达206亿元,已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剩余329亿元需列入本次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除8.93亿元外贷额度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其余320.07亿元全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二、2023年自治区新增债务资金安排情况
本次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安排,按照“控制风险、突出重点、谁用谁还、客观公正”原则,紧紧围绕落实自治区“两件大事”优选项目,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工程。一是自治区本级留用141.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资金66.3亿元。专项债券资金75.2亿元,主要用于收费公路建设、铁路、新能源等项目。二是转贷盟市187.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38.7亿元(含外债转贷8.9亿元),专项债券148.8亿元,具体由盟市按照财政部要求分配使用。
三、2023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情况
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收支,需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进行相应调整。一是2023年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支均由3892.9亿元调整为3997.9亿元,增加105亿元。二是2023年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支均由345.6亿元调整为569.6亿元,增加224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政府债务余额控制在中央核定的新增债务限额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同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