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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护佑绿水青山

——探寻内蒙古生态文明建设良方
  □本报记者  霍晓庆

  作为我国北方面积最大、种类最全的生态功能区,内蒙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

  内蒙古如何担负起这个重大责任?生态建设,法治先行。“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也是内蒙古一以贯之的行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国家到自治区,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搭建起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对生态环境予以最严格的保护,从根本上遏制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守,守住底线,从源头上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今后不再上了?”总书记所指的,是不在草原新上矿山开发项目。

  “不再上了!全盟六成以上区域都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了。”时任全国人大代表、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的霍照良回答。

  2020年全国两会上的这段对话成为佳话。

  这不是口头上的承诺,而是行动上的兑现;这不只是锡林郭勒盟一地的行为,而是全区上下的共识。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内蒙古确定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极敏感区域,将一半以上的国土面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红线内不搞打破自然生态平衡的开发,不建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的工程,不上突破资源承受能力的项目,从源头上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

  从2017年制定《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到自治区“三线一单”成果顺利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核,■下转第3版  ■上接第1版  再到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印发,内蒙古始终以制度、法治护航,使生态红线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制度、法律折射的是保护理念之变、发展理念之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将生态环境挺在前面,坚决抓住法治这个“牛鼻子”,注重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细化,先后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33件,始终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从影响我区大气环境的7个主要污染源入手,对防控工业污染、燃煤污染、机动车污染等分章作出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建立了源头管控制度,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以及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地污染的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强化对有重金属排放的工业项目、黑臭水体整治、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监管,鼓励、支持再生水利用。

  ……

  源头管控,重拳出击,在法规的刚性和制度的硬约束下,内蒙古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同时,在法治的约束和熏陶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逐渐形成。

  护,保护修复,以更高标准、更严格措施守护绿水青山

  夏日,行进在呼伦贝尔大草原深处的扎赉诺尔露天矿区,曾经的排土场、大矿坑已经披上了“绿衣”,与草原连成一片,让人分辨不出是矿区还是草原。

  在达拉特旗,探索试行全域、全时、全年禁牧后的草原植被盖度明显增加,动植物种群增加,十大孔兑入黄泥沙明显减少。

  从破坏到修复,由“生态短板”变“生态样板”,这是生态的变化,也是制度和法治的力量。

  国土“三调”结果显示,内蒙古草地面积8.15亿亩,居全国第二位,草原是内蒙古重要的自然资源、生产资料和生态屏障。然而过去一段时间,由于超载放牧、乱开滥垦等原因,草原出现退化、沙化现象。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把保护草原、森林作为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先后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持之以恒推行草原休养生息,大力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草原生态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全区草原植被盖度达到45%,草原生态整体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重点治理区明显好转。

  不只是草原保护,内蒙古先后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耕地保养条例、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覆盖了山水林田湖草沙命运共同体,为守好内蒙古这片碧绿、这方蔚蓝、这份纯净开出“法治良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捕捞、采药、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探矿、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规定,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清理退出保护区内276家工矿企业,压减违法放牧牲畜29万头只,有力推动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2020年起,呼伦湖核心区内57万亩草场全部禁牧。取缔关停环湖周边全部餐饮旅游经营企业,清除各类经营设施106处、面积超过11万平方米,切实减轻了人为干扰对流域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速流域植被恢复。

  一项项立法,以更高标准、更严格措施守护绿水青山,为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保障,打开了生态保护修复新局面。

  治,真抓严管,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

  2023年6月5日,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内蒙古高院通报十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助推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形成了震慑。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的核心在于“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要下大气力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反面典型,释放出严加惩处的强烈信号。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真抓严管,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零容忍,内蒙古在一部部法律和条例中亮明态度——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其他服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天然林保护区的禁伐区内进行采伐的,在封山、封沙育林区采伐林木、砍柴、放牧和从事对林木、植被有破坏作用活动的,林木属于采伐行为人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以滥伐论处;林木不属于采伐行为人所有或者经营使用的,以盗伐论处;从事其他活动,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的,以毁林论处。

  ……

  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使其不能为之、不敢为之。

  与此同时,内蒙古还推行了严格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实行重大环境责任事件“一票否决”不动摇。加大环境督查工作力度,强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权威,加强力量配备,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突出问题。建立严密的社会监督体系,畅通公众不法执法行为举报通道。

  以法治之力护佑绿水青山,以坚强决心担起“国之大者”,内蒙古奋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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