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还有没有抚养义务?近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王爷府人民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甲与张某乙原本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后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张某甲抚养。离婚后的九年间,张某甲发现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其长相、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不禁产生怀疑。于是,张某甲带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张某甲遂将张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同时要求张某乙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不是张某甲的亲生子女,张某甲对其没有抚养义务。因为误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张某甲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因此有权要求张某乙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产生的抚养费。另外,因张某乙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亦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此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甲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王爷府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由张某乙抚养,张某乙返还张某甲合理抚养费并赔偿张某甲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