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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12月1日实施

  本报10月23日讯  (记者  李国萍)10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27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专利作为创新驱动的战略性资源,是激发市场更大活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近年来,我区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专利促进力度不够、专利保护机制尚不健全等现实情况,《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全区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全链条工作将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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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在专利促进方面作了多项规定,包括将专利创新、运用以及保护等内容纳入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规定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专利转化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业务。

  在专利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规定了专利权被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申请行政裁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确立了专利维权机制。《条例》规定由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公证机构建立公证存证平台制度,为技术研发提供全过程存证服务,固定留存侵权行为相关证据,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等。

  在专利管理与服务制度方面,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加强专利公共服务工作,提供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加强专利基础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和专利数据库建设,推动与有关部门的专利信息数据共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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