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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张倩

  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要需求者,是研发投入和项目组织的重要实施者,也是科技成果市场价值的最终实现者。加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发挥创新要素集聚效应,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提出,增强创新发展能力。因此,未来内蒙古要大力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尤其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要借鉴安徽、陕西等地区经验,健全完善“初创型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路径,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更多创新主体。同时,着力打造企业主导的创新联合体,注重系列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减少科技资源重复布局和无序竞争,推动创新联盟由低效松散型向高效紧密型转变。

  要进一步支持企业在创新决策、人才集聚、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价值评判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优秀科研人才外派借调至企业制度,破除人才流动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高层次和青年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的力度。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探索金融支持企业创新的工作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发方面投入力度。

  要塑造大中小微科技企业协同高效的创新格局。龙头企业、科技型骨干企业要发挥引领支撑作用,主动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积极开放供应链,加大与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合作对接。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创新灵活性,共同打造协同、高效、融合、顺畅的创新生态。

  (作者所在单位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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