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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

  □罗威丽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司法公信建设被纳入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进行部署、全力推进。

  司法公信是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为保证司法权公正、公平、廉洁、高效行使而表现出的相互作用力——责任力和信任力。基于责任力,司法机关不断健全确保司法权公正、公开、高效运行的内部机制和确保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外部平台,逐步增强赢得社会公众理解和信任的能力,并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力、号召力和引导力。基于信任力,社会公众在遇到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时,更倾向于选择由司法机关解决,自愿接受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作出裁判的约束,并主动履行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

  司法公信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的权威与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尊重和遵守程度。一个具有高度司法公信力的司法体系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基本保障,其内涵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诚信建设的有机结合。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石。在新的历史时期,诚信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效力,其精神实质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机统一。司法公信由司法活动而体现出的责任力,衍生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力,进而内心自觉遵从法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实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有机融合。司法公信建设内容在诚信建设与法治建设领域内具有高度一致性,在体系内容上实现了有机结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以公正高效权威获得的客观评价,也是衡量人民群众对司法认可与信任的重要标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深化对法治建设、诚信建设的认识与理解,司法公信建设内容方能愈加丰满与立体。司法公开是一种自信、一种力量,是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和监督下运行、在公众信任的氛围中运行,是体现诚信的主要载体。廉洁是司法人员的底线,守好廉洁底线,才能把好司法公正的大门,才能维护司法权威、获得群众信任,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保障诚信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司法是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符合公众对法律适用预期的过程性要素,是规范诚信的关键环节。

  守信用、讲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现代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诚信作为中国传统伦理基石之一,对各行各业有着深远影响,是每个行业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法律服务行业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工作生活,诚信执业是法律服务行业的生命线,是从业人员的立业之本、执业之基。法律服务行业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聚焦全面依法治国、推进诚信建设进程中,司法公信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公信是司法权威的体现,具有良好状态的司法公信,使得司法活动和司法裁决易被社会公众接受和遵从,社会公众就会相信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司法权威就能得到真正维护。司法公信是法治社会的前提,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是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司法公信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和依赖感,有助于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司法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平息纷争,使得利益对立方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之下,从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司法公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往往始于价值观的冲突、止于价值观的弥合,司法活动实际上是一种彰显、保障主流价值观的社会活动,司法公信只有岿然如灯塔,才能确保主流价值观行稳致远。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诚信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以及现阶段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艰巨性、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依托司法的强制力,坚决整治各种不诚信行为,才能营造抱诚守真、言而有信的良好发展环境。

  (作者系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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