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6月5日,刘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其名下一处房屋出售给刘某,并于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刘某。入住后,刘某在办理房产更名时发现赵某欠付2019至2020年度取暖费,多次联系赵某补交未果,为尽快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刘某遂代赵某支付了2019至2020年度取暖费2975.91元。刘某支付取暖费后,向赵某多次索款无果,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给付其代付的取暖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在房屋验收交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费用由赵某承担。赵某作为出卖人,应在2021年6月房屋交付前将拖欠的取暖费用结清,但赵某隐瞒拖欠2019至2020年度取暖费的事实,导致买受人刘某财产受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刘某要求赵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取暖费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赵某向刘某支付2975.91元取暖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说法】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并不复杂,但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需多加注意。新房主通常会忽略诸如物管费、水电费、取暖费的结算。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建议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确保房屋质量外,一定要先查清原房主是否拖欠费用。如有欠费情况,应要求原房主结清,并提供有关的收据或者在合同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