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含明确制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相关职责、明确《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各环节工作要求、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事中事后监管、规定落实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单位职责等五个方面。
《办法》明确,对于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如实编制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出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的许可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
对于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办法》还明确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信用监管机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