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8月,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因借款产生纠纷,经乌海市海勃湾区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后因许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某某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许某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宋某某认为许某某与郝某是夫妻关系,其经营所得也供整个家庭使用,该笔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申请追加许某某的妻子郝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本案中,宋某某主张追加被执行人许某某的妻子郝某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宋某某的申请。
【说法】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相关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
法官表示,如债权人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在诉讼程序中将债务人的配偶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或者另行起诉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否则,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无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