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四部门将民间借贷纠纷、以物抵债等19类案件作为重点关注和审查案件;将“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的,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在内的11种异常情况作为重点审查情形;对“高利贷、‘套路贷’、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9种违法犯罪类型予以重点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
《意见》指出,四部门要建立案件信息互享、程序有序衔接、整治协调配合、制度共商共建的工作格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线索,应及时互相通报并进行移送,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的,应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应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接受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后,应当出具接受案件的回执或者在案件移送函所附回执上签收,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司法局应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的管理,发现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