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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欠薪行为、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自治区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本报12月17日讯  (记者  马芳)为了促进治理欠薪等工作开展,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12月15日,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防范欠薪行为、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克扣、无故拖欠,不得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日期支付,若约定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需提前至最近工作日足额支付,不得顺延发放;工程建设领域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确保工资专款专用,坚决杜绝将工程款拨付风险转嫁农民工。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受平台企业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降低计件单价、收取押金等任何形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劳动者工资。要全面开展工资支付情况自查,主动排查并整改欠薪风险点,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发生工资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可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反映。

  提示函指出,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广泛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特别是对煤矿、化工、建筑、冶金、民爆、运输等高危行业,以及劳动密集型、非公中小微企业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努力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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