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十大民生工程”,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推进民生工作,坚持改善民生与扩大内需相结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增强社会保障公平性、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扩大基础民生服务普惠性、提升多样化社会服务可及性,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本决定中的“十大民生工程”是指:城乡居民增收工程、稳岗扩容提质工程、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医疗防治康管服务工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工程、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工程、道路交通畅行工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程、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工程。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把“十大民生工程”作为发展民生事业、增进民生福祉的主抓手,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每年实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以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务实举措,小切口、常态化推进“十大民生工程”,解决好民生领域存在的短板弱项,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生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分领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建立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解决好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效果。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资金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优先保障。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及时完善配套政策,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协同性和取向一致性。
六、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多渠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作用,广泛倾听民声、汇集民智。
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措施,支持和保障“十大民生工程”持续扎实推进。加强民生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跟踪监督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听取审议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八、自治区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职责,为民生工程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监察机关应当聚焦民生领域加强监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妥善审理和执行涉及民生领域案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推动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九、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十大民生工程”,积极鼓励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大力宣传推广“十大民生工程”典型做法和创新实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委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推动“十大民生工程”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