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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我区停止销售硫含量大于10PPM普通柴油

  新报讯(记者  王树天)  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区内普通柴油质量升级至国Ⅴ标准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1月1日零时起,全区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同时执行国Ⅴ标准普通柴油价格。

  据介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做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1261号)要求,11月1日起,我区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将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同时停止销售硫含量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

  依照《关于区内普通柴油质量升级至国Ⅴ标准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内容,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柴油质量标准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每吨加价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我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企业质价不符、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普通柴油升级加价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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