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城交通》拍摄的现场画面中看到,一辆车牌号为京QU68P2的白色共享汽车停靠在路边,车头左前侧的保险杠、翼子板和大灯已经被撞裂脱落。马路中央有散落的汽车碎片以及一摊血迹。现场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白色共享汽车从新华大街鼓楼立交桥由西向东方向刚驶下桥口,在护城河南巷北口附近与一名准备横穿马路的行人相撞,行人当场身亡。随后,肇事司机被交管新城大队事故股民警带走,对事故的具体原因展开调查。
10月31日上午,“小哥出行”共享汽车运营总监张俊良告诉记者:“目前警方尚未公布此事故的调查情况。从现场情况来看,被撞致死的行人存在翻越护栏,强行横穿马路的行为。除了有可能超速行驶之外,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共享汽车的驾驶员存在酒驾等其他违法驾驶的行为。我们公司为每辆共享汽车都购买了全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50万元。在共享汽车驾驶员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对此事故进行赔偿。如果驾驶人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那么将依法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所有共享汽车的用户在通过平台进行注册时,我公司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确保其拥有有效的驾驶证。因此,共享汽车平台对此事不负有责任。”
对此,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白喜文表示,此事故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要分为4个层次来分析。第一,共享汽车公司与驾驶人形成的是暂时汽车租用关系,首先要核实汽车是否具有质量问题,如果交通事故是由汽车质量所导致的,要由汽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如果车辆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共享汽车公司还要对驾驶人有没有驾驶资格予以审核,如果没有尽到资格审核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如果以上两个问题都不存在,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人违法、饮酒、毒驾等原因造成的,要由驾驶人一方承担,看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最后,交通事故如果造成重大伤亡,而驾驶人又没有相应的赔付能力,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可能会判共享汽车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再由共享汽车向驾驶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