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指出,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该决定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停止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决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企业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及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