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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大数据杀熟”罚出场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最高可罚5000万!这让很多曾被网络平台杀熟的消费者感到解气。所谓杀熟,就是“对熟客卖高价”。对于大数据杀熟现象,包括《电商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早就明令禁止,并设有严惩条款。深圳的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关注,一是因为处罚力度大,二是出于公众对大数据杀熟屡禁难止的强烈不满。

  在利益的驱使下,科技沦为网络平台牟利的工具,精准化、个性化服务的幌子下面,充斥着精准化、个性化的杀熟。对此,网络平台并不承认,会用各种貌似高大上的理由加以搪塞,让消费者云里雾里。在新华社记者一次针对大数据杀熟的采访中,某平台客服解释说:会员价格比新客户贵,是平台对新用户的优惠力度较大;而同样是新客户价格依然不同,是因为代理商不同、预订能否取消等原因导致。说辞很多,反正就是不认账。

  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后,鲜见有平台因杀熟而被罚,说明在对大数据杀熟的认定上有较大困难。大数据违法领域的新问题,考验立法质量,更考验各级执法部门的能力和水平。取证难、认定难的短板,需要尽快补齐。

  指望网络平台自觉自愿地不杀熟,不太现实。从法律条文的“不得”杀熟,到形成有效机制让网络平台“不能”杀熟,再到以严肃查处和高额罚金形成震慑效应让网络平台“不敢”杀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最高可罚5000万,最大限度地提高大数据杀熟成本,可以起到震慑作用。法律的高压线一定要带电,拿起法律武器对大数据杀熟进行“反杀”,对违规网络平台必须加大惩处力度,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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