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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新报讯(草原全媒·北方新报记者  郑慧英)  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的修正出台是规范保障我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客观需要,是系统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制度体系的务实之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内蒙古的重要举措。

  新修正《条例》主线明确,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内蒙古特色。截至目前,全区共有法治乌兰牧骑队伍100余支,举办“法治乌兰牧骑”舞台文艺演出4700余场次,满足了420余万基层群众的法律文化需求,《条例》把“法治乌兰牧骑”的传承固化为长效机制,让这条法治为民、文艺惠民之路越走越宽。《条例》突出法治宣传教育的经费保障,在全国率先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标准,明确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人民币的标准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为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提供重要保障。同时,突出普法责任制的制度约束。《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落实普法责任制,并对普法责任制的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治宣传教育联动机制,使普法宣传教育由静态普法变成动态普法,由主管部门的“独角戏”变成各部门的“大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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