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臻表示,关于公共收益归属,《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得十分清楚,不存在争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区域停车费、快递柜进场费等,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不是物业公司的“额外收入”。
现实中,不少小区公共收益成了“糊涂账”,物业不公示、不说明、不返还,业主维权无门。对此,法院给出三步合法维权路径:一是有权查账,要求公开。业主和业委会可直接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物业拒绝公开的,业主可向住建部门、街道社区投诉举报,由行政部门介入督促整改;二是定下规则,写进合同。通过业主大会明确公共收益分配方案:扣除多少合理成本,剩余资金是分红、抵扣物业费还是存入小区维修资金账户,都要白纸黑字约定清楚;三是拒不返还,直接起诉。经核查发现物业侵占、挪用公共收益,业主或业委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回属于全体业主的钱。
文/草原云·北方新报记者 张巧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