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由旗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开展基建施工、堆放物料、设置摊点广告等行为依规征收。同时,厘清豁免范围,市政工程施工养护作业、企业厂区自用道路不在收费之列,并落实灵活就业区域占道经营费用的免征政策,做到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随意挖掘问题,《通知》对挖掘修复管理举措进行分类细化,新建、扩建、改建五年以内或者大修竣工三年以内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予挖掘;确有特殊需求开挖的,在履行审批、自行修复程序基础上,严格征收挖掘修复费。对于建成时间较久的道路,在经主管部门审批、开挖单位自行修复且验收合格前提下,免收挖掘修复费;多次修复不达标的,可缴费委托主管部门代为修复。通过制度设计压实开挖主体修复责任,减少道路反复开挖、修复敷衍等现象。
在资金监管层面,两项收费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明确收费减免情形,杜绝违规随意减征、免征行为。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事关群众出行便利与城市运行品质。此次政策出台,坚持规范管控与便民利民并重,进一步划清权责边界,细化收费管理规则,为治理道路“乱占乱挖”提供清晰政策遵循,以精细化管护守护城市道路安全通畅,不断提升自治区城市治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