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自《通知》下发之月起,逐月到达退休年龄的干部、职工,须在到达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报批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未批准者,须在审批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有的干部、职工提出工龄、养老待遇等问题,符合政策的,有关部门应抓紧解决或者做出明确地答复。有一时不能查清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地予以查清,按政策妥善解决,但干部、职工本人不能以此为由而拒不办理离退休手续。此外,今后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一律从受理的下月起开始计发养老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