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车管所民警王涛介绍,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加快推进我区居住证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3月1日起,全区各级公安机关将不再出具暂住证、暂住证明等暂住地居住证明,居住证为唯一合法有效的暂住地居住证明。5月10日,交管部门经过细致调研论证,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2018年3月1日前发放的“暂住证”“暂住证明”“居住证明”和“居住凭证”等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目前绝大部分已超出有效期,不再具备证明效力。为切实维护公安机关的公信度、权威性,避免群众往返奔波,交管部门决定自5月11日起正式取消居住证明过渡期措施,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凡在呼和浩特市暂住的人员需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必须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才可以办理;“暂住证”“暂住证明”“居住证明”和“居住凭证”等材料在有效期内的,经公安网核实信息与证明材料相符的,仍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