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有意味的是,报社记者于这张孟小冬照片的上部与下部均刊发一条与梅兰芳相关的新闻简讯。上为《梅兰芳救济贫苦同业》,下为《梅兰芳果又将赴法欤》。这样又将孟小冬近况与梅兰芳动态捏合在了一起,显然,还是为了迎合读者口味。
须知,1931年,于孟小冬与梅兰芳而言,均有极其特殊之意义。这一年,二人正式分手。夏秋之交,孟小冬为与梅兰芳离婚之事,南下上海,正式延请郑毓秀律师为法律顾问。在沪期间,她找到了结拜姊妹、已成为杜月笙第四房姨太太的姚玉兰。杜月笙亲自给梅兰芳打电话,为孟小冬提出四万大洋赡养费的离婚条件,梅兰芳表示同意,二人的婚姻就此终结。
孟小冬骑自行车之事,《天津商报画刊》并非首发。早在1928年9月22日,《北洋画报》第223期就曾刊发一条类似“明星动态”的小道消息,称:“孟小冬在春和演毕,未即返京,曾偕友踏自行车至英中街购物,人皆以为是男子身。”看来,孟小冬早就会骑自行车,且在天津演出完毕之后,还曾骑车上街闲逛购物。二十岁出头的大明星,一身男装骑着自行车,混迹于天津民众之中,愣是没让人们认出来。
或许,今天的追星族会觉得如孟小冬这样的大明星,理应足不挨地,出门进门都是汽车接送的派头,哪有“冬皇”骑自行车出行的道理?要知道,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自行车还是奢侈品,并不是普通民众能够用得起的交通工具。因此,孟小冬推着自行车发一张“试车照”,并不“跌份儿”,反倒相当时髦。这种时髦,并不是比富比阔的那种奢侈炫耀,而是一种对新生活新事物的追求。
当年,自行车高昂的售价,足令普通民众望车止步。加之当时自行车制造技术有限,车身还很笨拙,骑车技术也很难掌握,容易摔倒,所以即使有财力购买者,也大多要三思而后行。而且,自行车在当时属于警局监管性质的交通工具,购买后必得至警局备案、上牌照,手续颇繁琐,如果不慎丢失,更是极大损失。
所以,虽然当时有不少摩登青年对自行车心存向往,但更愿意先试一试车,看看自己能否掌握骑车的技术,而不会轻易购买。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了专门租赁自行车的车行。租赁自行车一度相当流行,导致租车行的生意胜过了只销售自行车的车行。或许,孟小冬的这辆自行车,并非她私人购置,她只是为了散散心或尝尝鲜,到租车行里租了一辆“共享单车”,先试一试罢了。(据《北京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