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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新报讯(记者  刘晓君)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明确,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8910元、7620元。烈属的定期抚恤金为每人每年254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18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5570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5557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25070元。

  《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4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

  此外,《通知》明确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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