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审的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明确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对此,一审分组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和徐如俊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个税还应该增加赡养老人专项扣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汇报时表示,二审稿作出两处改动: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将一审稿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