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原则上以团队服务形式开展,每个团队至少配备1名家庭医生、1名护理人员,由家庭医生担任团队负责人。
家庭医生团队可根据居民健康需求和签约服务内容选配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药师、健康管理师、中医保健调理师、心理治疗师或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团队助理、计生专干、社工、义工等。
家庭医生可跨区域签约。签约居民可自愿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签约服务费。签约服务费可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
《意见》还提出,健全签约服务考核评价机制。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居民满意度等为核心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许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