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分工明确,由主谋李某与担保公司单线联系,主要负责在包头市街头寻找外地车牌高档汽车,发到“全国收车网”群中,让群里成员查看是否是抵押车辆,担保公司是哪家;二是在“重庆催收联盟”群中,联系担保公司提供车辆轨迹在包头的抵押车信息,和担保公司商定收车价格;三是联系被告人王某,由王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姚某、康某等人给抵押车辆装GPS,跟踪记录车辆行车轨迹,在合适时机以暴力手段实施抢车;四是控制抵押车辆后,担保公司支付收车费用,李某安排手下交车。收车费用用于犯罪团伙的日常消费,李某和王某无固定分成比例。该团伙在扣押车的过程中使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控制胁迫被害人,是具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团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姚某、康某等人,未经法定程序,多次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