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要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市、县、乡三级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查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调查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为完善法律体系,首府将制定《呼和浩特市文物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规划,并要建立文物案件通报制度。
通知规定,首府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文物安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公安、消防、工商、规划、文物等执法部门对文物安全、文物消防、文物犯罪案件、违法建设案件、违法文物经营等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文物领域的应用,将涉及文物违法的企业法人、个人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对涉及重大文物案件的违法企业要采取市场禁入等限制性手段,切实增强惩戒效果。文物、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对本辖区重要文物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对典型文物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加强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案促改、以案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