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略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颁布以来,《电子商务法》已被行业分析解读、学习领会超过4个月的时间。即便如此,仍有电商平台冒险违法。2019年1月1日凌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亚马逊、京东等在内的13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聚美优品、当当网等成该法实施首日首批违法的电商平台。
新法实施首日违法
根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本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有关内容,但包括聚美优品、当当网、蜜芽网等几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开展电商“砍单”问题调查,部分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为合同成立。
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共同发表声明,督促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标《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不合规条款,杜绝“砍单”行为。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几家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仍然未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其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谨防商家钻制度空子
砍单,是指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收不到货,甚至被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这种情况常常在十一、双十一等大促中出现。“砍单”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与商家沟通成本高、解决问题难,多数消费者会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主动放弃继续追究的权利。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电子商务法》第49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何定义第二款中“支付价款”的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日常网购中也会出现如预付金、拼单等情况的出现。
“砍单”行为的根本杜绝,平台方面要设立一些制度性的方法,来控制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否则一旦出现爆单情况,商家就会钻制度空子。
同时,电商“砍单”已有向其他互联网消费领域扩展的趋势,如消费者订了机票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订了酒店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等。如果电商“砍单”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种无良操作方法成为行业惯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整体的信誉度,都将有不利的影响。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