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经办该案件的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检察部副主任于佳乐向记者介绍了案件始末。2016年初,被告人兰某某与冯某某相识并同居,2017年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产下一对龙凤胎。由于好逸恶劳,兰某某与冯某某欠下大量外债。为了还债,2017年10月,被告人兰某某通过QQ群联系上了有意收买婴儿的买家,2017年10月末、11月初,被告人兰某某、冯某某先后将出生一个半月的女儿、儿子分别以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
被告人兰某某、冯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据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做了大量的调查、走访工作后,最终向元宝山区民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由民政局向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兰某某、冯某某的监护人资格诉讼。据了解,该案作为该辖区首例由检察机关建议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标志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刑事领域拓展到民事领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又一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