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今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作出调解,天津富士达与东峡大通的一份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津执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9821023.90元。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系统反馈查询信息为“无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法院亦已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人被限制出境 多名高管被限制高消费
2018年,搬离总部、用户排队退押金、限制消费……关于ofo小黄车的新闻不断出现。
2018年10月19日,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为陈正江。当时,小黄车表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仅是ofo内部正常的人事变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戴威。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2018年12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发“限制消费令”。该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戴威,不得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的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依法限制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陈正江出境,并请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和社会公众协助法院执行。
陈正江是东峡大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担任东峡大通全资子公司成都智客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件信息显示,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陈正江本人已有16条被列为失信人被限制高消费的信息。ofo的多名主要管理人员也都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
去年年底,ofo小黄车的押金问题备受关注。不少用户反映ofo退押金难,在申请退押金多天后仍未收到退款。
今年6月18日下午,一位ofo小黄车用户表示,她的小黄车使用押金至今仍未退回。据该名用户提供的退押金进度显示,截至18日15时许,其排在820多万位。
ofo消费者维权难在哪儿?
ofo没钱了的消息传出,不少用户也疑问重重。记者采访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超文,从法律角度为消费者解答这些疑问。胡超文认为,ofo用户维权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通过ofo平台申请退费难。ofo制定的退费规则系按申请退费的顺序进行押金的退还,这就导致用户的押金退还面临漫长的等待。
二.遵循司法途径维权难。ofo与用户的使用协议约定,用户与ofo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就意味着用户面临预支高额的仲裁费、交通费等维权成本,若用户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能面临被法院驳回的结果。
三.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分配难。如果ofo的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需要经历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等程序,用户的押金退还仍需要经历漫长等待,并且当企业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清偿顺序也成为能否退还押金的难题。
那么,消费者还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权?胡超文称,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ofo用户可以寻求行政途径的救济,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投诉,通过行政介入调查的方式督促ofo企业及时向用户退还押金。
(据《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