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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杀4484只百灵鸟 赔偿395.97万 我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上诉案宣判

  新报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王利军) 利用60斤毒药毒杀4484只百灵鸟,司法鉴定认为涉诉百灵鸟价值为395.97万元。近日,内蒙古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上诉案、锡林郭勒盟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终审宣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名被上诉人赔偿涉案鸟类被毒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百灵鸟是内蒙古的区鸟,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之徒打起了百灵鸟的主意,非法捕猎贩卖百灵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2018年春节刚过,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4000多只百灵鸟被毒杀的报道引起了众多围观。

  经查,2017年12月20日,王某庆、郝某青、王某财三人将约60斤重的毒饵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灵鸟栖息地,造成4484只百灵鸟被毒杀。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蒙古百灵3735只、角百灵165只、短趾百灵584只。涉案野生动物折合经济价值共计395.97万元。

  2018年5月22日,东乌旗检察院向东乌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1. 王某庆等三被告人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连带赔偿生态经济价值损失43.28万元;3.承担评估鉴定费1.2万元;4.责令三被告人在旗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东乌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对于三被告人毒杀4484只百灵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东乌旗检察院及时将判决结果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汇报,在分院的支持下,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东乌旗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王某庆、郝某青、王某财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6个月及2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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