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4日,呼和浩特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新情况,并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青城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方案》和两件环境资源刑事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引导、警示的作用。
武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2010年8月,被告人温某某承包了中铁六局呼和浩特市路桥建设公司河西段土方工程,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讨速号村村长的被告人武某某。在被告人武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温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东讨速号村东北的耕地上取土。被告人段某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武某某、段某都曾在现场监督取土过程。后经勘测,被毁坏的耕地面积为44.838亩,经鉴定,被告人温某某等人的取土行为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温某某、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44.83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温某某、段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某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武某某、原审被告人温某某、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44.83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虽然一审中土地现状的照片显示长有牧草,但根据有关机关鉴定证实,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审法院根据武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岳某某等人非法转让使用权罪一案
2006年,被告人岳某某、武某某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村委会签订《转让协议》,以9万元的价格批出集体土地6亩,2011年被告人岳某某、武某某将此 6亩土地分成 2块(每块3亩)分别转让给邱某某、郭某某和张某某,其中邱某某付土地款人民币 44万元,郭某某、张某某付土地款人民币 46万元,被告人岳某某、武某某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 81万元。2007年,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等4人以被告人岳某某妻子任某某的名义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西黑河村购买非本村村民刘某某土地8.2亩,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32万元。2011年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等人以95万元的价格将此块土地转让给杨某等人,被告人岳某某、王某某等4人非法获利63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 14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武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81 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孔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 63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岳某某、武某某等五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岳某某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岳某某、原审被告孔某某、王某某等五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上诉人岳某某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作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实施者、参与者,其应作为直接责任人被追究责任,其辩称支出的土地平整费用应予扣减与本案无关,故不予考虑,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