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
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调整后,与政府及其公安机关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如何确保地方政府提出的任务需求与武警部队兵力调动使用能够顺畅衔接,是本次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陈国刚介绍,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从三方面对此加以明确:一是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二是任务需求提出后,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要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武警部队研究院法制研究所立法审查法律顾问研究室主任兼研究员杜树云表示,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工作,聚焦使命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体现改革成果,紧密结合武警部队实际,围绕立法主旨,着力使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符合时代要求,为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有效履行职责使命提供坚强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熊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