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生自1988年刑满释放后,通过违法暴力手段逐步掌控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公司后,通过侵吞巨额国有资产,成立多家公司,逐步形成以隆升公司、万號酒店为聚集点,以郭某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某明、胡某南、杨某山、张某杞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自1997年以来,该组织为谋求强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声威,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40起,涉及14项罪名。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当日庭审中,法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由于本案涉案人数及涉罪名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将在后续庭审中依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