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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 通报两起 损害营商环境问题 典型案例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范亚康)  4月6日,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通报两起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

  1.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敖勒召其超限监测站副站长刘江等人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违规执法问题。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敖勒召其超限监测站副站长刘江伙同站内多名工作人员,对收受好处费的超载车辆不卸载,违规放行,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交通路域执法环境。2020年4月,刘江等多名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行政撤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2.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股股长梁栋在阅卷过程中不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工作失职失责问题。2019年12月,乌审旗应急管理局组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考试,梁栋在阅卷过程中不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给参考人员张某少加3分,王某多加11分,导致张某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王某获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梁栋作为公职人员,不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致使乌审旗部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取得有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5月,梁栋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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