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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废弃食用油脂及含油废水最低罚2万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  惠)  8月30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为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管理,防治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对《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条例》作出了修改,并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条例提高了罚款额度,将第十一条中两项行为的罚款金额由过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提高为最低罚2万元。其中,将第十一条第二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的,由市、旗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期间擅自闲置、拆除或者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产生二次污染的,由市、旗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将第十三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处2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修改为:“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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