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农村低收入当事人”标准为包括因案致贫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对象当事人在内的7类人员。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对因案致贫返贫的农村低收入当事人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将被救助人员名单及困难情况移送乡村振兴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入户核查,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员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范围。
下一步,全区检察机关将持续搭建救助平台,将救助关口前移,挖掘救助的“深度”,拓展救助的“宽度”,确保司法救助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