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2018年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加大减税力度,降低涉企收费,涉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5个税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现行标准的80%;货车等4类运输车辆的车船税按照现行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2019~2021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金约135亿元。
政策的实施,既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激发了企业创新活力,又对优化经济结构、稳定经济增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22年起,内蒙古决定延续2021年底到期的涉及4个税种、5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至“十四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