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中所指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自治区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项目逐步实现互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上级医疗机构认可下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由本盟市探索开展,暂不在盟市间开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出具医学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未能通过自治区实验室室间质评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控制质量中心室间质评的;医学检验的时间与现就诊时间差距较大,已无参考价值的;诊治医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的;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