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有了更健全的法律保护 编前话 |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文化培育。保护生态环境,制度是保障,文化是支撑。要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以强化考核奖惩、严肃责任追究、明晰资产产权、严格用途管制为重点,健全完善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和经济政策,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保护建设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
□本报记者 徐跃
2016年7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法围绕“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基本原则,完善了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和措施。
禁食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而1989年3月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是规定,禁止猎杀、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对食用野生动物并无禁止性规定。
也就是说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只要有人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就要受到法律追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也要有合法的来源证明。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第二章的标题由“野生动物保护”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现了保护对象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相关性。其中规定,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的影响要进行论证;建设铁路、桥梁等工程时,可能会破坏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应该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
此外,还要求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野生动物的消失和它们的栖息地碎片化有直接关系,所以,必须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体化。据了解,目前我国正在根据国家公园改革方案,研究国家公园立法,相信这对于整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相关区域是一个好消息。
给野生动物实质性“福利”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将依德与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相结合,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虽然新法没有明确写出“动物福利”这4个字,但是在第26条中却规定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保护内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第26条还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增设此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反虐待动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动物做错事政府补偿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了群众,由群众自己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是不合理的。此前,野生动物伤人和毁坏财物的案子很多,对财产和人身伤害的补偿金是由当地政府支付。由于很多地方政府没有钱,给予受害民众的经济补偿往往是不充分的。
新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此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制度来部分解决损害的补偿,解决了地方资金紧缺和对损失补偿不充分的现实问题。
不以经济价值评价野生动物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把 “合理利用”改成了“规范利用”,即把“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改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思路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效果、社会效果及全社会共治作用的重视。
新法还把“三有”动物的判定标准“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修改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删掉了经济价值的判定标准,意味着利用野生动物在我们国家会越来越规范,条件或者限制会越来越严格,保护的野生动物品种会越来越多,既体现了国家的经济进步,也体现了公众思想的进步。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
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不得提供违法交易的平台,“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一些广告行为,如“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不得违法放生,如“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规定了撤职、开除和引咎辞职等严厉的法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一规定有利于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其职责。
此外,新法还提出了各方参与保护的制度和机制,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